醫療事故責任主體認定方式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責任主體認定方式有哪些?
1、法官直接判定
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鑑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為需要鑑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並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鑑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首次鑑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再次鑑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衞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鑑定就是最終鑑定。
鑑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鑑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為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鑑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係到賠償項目、範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醫療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十二等,分別是一級甲、乙等醫療事故;二級甲、乙、丙、丁等醫療事故;三級甲、乙、丙、丁、戊等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對於傷殘患者,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司法實踐中,事故等級與賠償數額之間不存在正比關係。
3、醫療過錯司法鑑定
二、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發生醫療事故後,不一定任何情況下都由醫務工作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有可能是醫療機構的問題。比如醫療機構在患者病情已經非常危急的情況下,拒絕接收患者等情形,另外,醫療事故的責任大小也需要通過司法鑑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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