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認定
一、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
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三、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四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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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醫療事故都有哪些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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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服向誰提複核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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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致患者損害的賠償範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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