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
醫療事故責任認定關係到醫療事故責任劃分,關係到受害人及其近親屬請求損害賠償費用,那麼,在實踐中,我們應當怎樣認定醫療事故責任?由誰認定?下面,本站網小編馬上為你作具體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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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責任的認定
(一)醫療糾紛賠償的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
如果非醫療機構或非醫務人員對人損害的,雖然可能構成損害賠償,但並非醫療損害賠償。如非法行醫給人造成損害的,只能按人身損害賠償處理。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除醫療機構所屬的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以外,還包括醫療機構聘請外單位的醫師、專家、臨時坐診的醫務人員或進修、實習等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給患者造成損害的,該醫療機構不得以醫務人員不是本單位人員推脱責任。醫療機構因醫療設備故障等原因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不能免責。
(二)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必須有過失
主要是指醫院監督、管理注意的義務和違反,醫務人員注意的義務是應該明確作為醫生對患者的症狀應當予以注意。依現代的醫學知識,在注意考慮藥物效果及副作用等前提下確定治療方法,在安全的注意下實行治療階段和醫務護理過程,同時注意給患者的提示、告知義務等所必須的醫療服務的職業道德規範。
醫療過失行為是違背了醫療水準和未盡到最高注意義務的醫療行為,具體應該分為兩類:一種如錯誤診斷、開錯藥、不當手術等違背了醫療水準的過失行為;一種如對患者推諉拒治、貽誤治療時機,對患者報告不予理踩、不按護理規範、不按時觀察患者、不盡告知義務等,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過失行為。
(三)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3條規定和第49條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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