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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方案錯誤承擔多少責任

一、治療方案錯誤承擔多少責任?

治療方案錯誤承擔多少責任

臨牀誤診的性質不同,涉及到法律責任也不同,從過錯原則上看,無過錯的誤診不承擔法律責任,醫生誤診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如下:

(一)醫療事故責任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活動中存在過失,即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良後果,損害程度必須達到《醫療事故處理條件》規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衞生部《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要求,且過失行為不良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即構成醫療事故,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二)民事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不構成醫療事故,但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誤診行為,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確定醫療機構承擔的責任。  

對技術性誤診,無論給患者造成何種程序的損害,都要由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誤診給病人帶來的損害,醫院應賠償患者因誤診誤治增加的不必要醫療費、交通費,根據不同情況賠償病人因營養支持從而支出的營養費,因誤診誤治產生的誤工費,如侵權後果嚴重,還要承擔適當的精神撫慰金等。

(三)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人員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醫鑑辦收到委託後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如下:

(一)、受理

醫鑑辦接到委託書後,進行審核並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鑑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等;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相關資料;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組成鑑定組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1/2。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迴避的應説明理由。

(三)、組織鑑定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不影響鑑定的進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患者到醫院是為了治癒自己的病情,但是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了醫療事故的發生,給患者和家屬帶來了身體和經濟上的損失,為此受害人可以向醫院主張賠償,賠償的數目需要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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