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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在複議期間是否可以強拆

違建在複議期間不得強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由此可以看出,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如果申請了行政複議則不能強拆。

違建在複議期間是否可以強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