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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屬於哪個部門鑑定?

一、醫療事故糾紛屬於哪個部門鑑定?

醫療事故糾紛屬於哪個部門鑑定?

醫療事故糾紛由醫學會負責鑑定。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三條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分為首次鑑定和再次鑑定。

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鑑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二、誰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的鑑定請求?

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的鑑定請求。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

第九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第十一條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在發生之後,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協商的方式來處理糾紛,在協商處理的過程之中,若是需要對事故減刑鑑定,那麼事故當事人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