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的條件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責任主體的認定的條件是什麼?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羣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二、醫療事故責任人認定的步驟是什麼?
步驟一: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交給衞生監督所醫療機構監督科。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步驟二: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步驟三: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受理。
步驟四: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步驟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至7日內交由省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對於醫療事故責任的主體,首先一定是對此次的醫療過程存在着過錯的行為,其次,必須是由於這個過錯的行為,從而造成了此次的醫療事故的結果,再就是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一定是取得了各類衞生技術的人員,否則的話就不算是醫療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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