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的職權是什麼?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的職權是什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法行使的職權有選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等等權利,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權力機關,所以可以依法行使一定的權利,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股東會如何行使權利
公司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關,股東會是通過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行使職權。一般來説,在股東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只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決權通過就可以,但對於像“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等事項,公司法規定需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可以。
需要説明的是,公司法規定,原則上股東會是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但通過股東之間約定,還可以按照其他的方式來行使表決權。比如可以約定按照人數來行使表決權,或者約定同股不同權,出資30%股權的股東擁有50%的表決權。需特別注意的是,不按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約定,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只能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表決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根據我國的《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石油表決權、決定權、選舉權等等權利的,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來決議行使自身的權利,但需要注意的是特別的決議是需要經過2/3股東以上表決通過才可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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