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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醫療糾紛律師給出了這樣的建議和解決方式

醫療糾紛是現在比較常見的一種法律糾紛,作為患者在醫院接受專業的治療結果因為醫院的責任造成了患者的傷害,患者有權利要求醫院進行賠償,醫療糾紛在解決的過程中有幾種方式,濟寧醫療糾紛律師就提出了相關的法律建議,律師要求醫療糾紛發生了患者要注意收集各種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以保障自己能夠得到合理的賠償。

濟寧醫療糾紛律師給出了這樣的建議和解決方式

一、濟寧醫療糾紛律師的建議

需要明確醫院醫療行為的過錯到底在哪裏,只有知道了醫方的過錯,才能明確責任,主張權利。

二、律師給出的醫療糾紛解決方法

1、協商解決

發生了醫療糾紛,並不一定都需要通過繁複的法律程序來確定賠償。有的時候,如果醫患雙方都實事求是、通情達理,患者或者患者家屬與醫院可以和平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及善後事宜。

因為協商解決具有很大的靈活性,所以沒有墨守成規的具體程序,比如為了明確責任是否需要啟動鑑定程序就可以由醫患雙方協商決定;出於方便醫院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醫患雙方也可以先共同委託有鑑定權的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的等級及醫療行為對損害後果所起的作用,然後患者與醫院協商來確定賠償數額,也可以不進行鑑定而直接由醫患雙方協商賠償數額。

當然,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可的事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至於具體內容,雙方可以靈活掌握,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這樣一來,有憑有據,白紙黑字,清清楚楚。

協商解決這一途徑,優點和缺點都極為鮮明:優點在於快速高效,省卻了大量繁複的程序,可以節省時間和醫患雙方的精力,並且儘量不給患方增加新的情感傷害。但這一做法需要醫患雙方都保持一定的剋制和理性,在心平氣和的狀態下進行,而這正是大多數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雙方所缺少的,尤其是近年來,大量“醫鬧”事件的發生,激化了醫患矛盾,不理性的做法也使得醫患雙方難以坐下來好好談。另外協商解決醫療損害賠償問題缺少強制力的保障,協商完成後雙方當事人都有可能反悔,導致協商結果無法落實,重新走向法律程序,反而更浪費此前的努力。

2、第三方調解

協商需要醫患雙方共同努力促成,醫患雙方在自行溝通無效的情況下,還可以尋求第三方介入調解,常見的是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比如在一些較為嚴重的醫療糾紛中,甚至在構成醫療事故的情況下,如果醫療事故已經認定,而醫患雙方就最終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話,醫患雙方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即當地衞生局提出調解申請,由衞生局委託有關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以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以及構成幾級醫療事故等,並最後依此確定賠償數額。這種有衞生局參與的調解即行政調解,這是2002年9月1日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新增的一種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爭議的機制。這種解決方法藉助行政機關的努力來促成醫療事故賠償的確定,一是第三者的參與協調有利於較為快速地解決糾紛賠償;二是衞生行政機關以其自身的行政影響力有助於醫患雙方在一定程度上互為退讓從而促使糾紛解決,其優勢較為明顯。

除此之外,近年來,隨着醫療糾紛的逐漸增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醫患糾紛矛盾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是依法設立的專業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羣眾性組織。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在醫療糾紛中,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引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積極參與醫療糾紛的化解工作,對於建立和諧的醫患關係,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開展,對於需要進行相關鑑定以明確責任的,經雙方同意,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委託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調解成功的一般應當製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

1)第三方介入調解的原則是當事人雙方自願。換句話説,無論是衞生行政部門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自願原則都應該貫穿整個調解程序: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由第三方參與調解,自然就無法開始調解程序;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相關責任的認定,調解程序自然無法繼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最後的賠償數額,調解程序也就無果而終。

2)衞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協助調解時,提供的計算賠償數額依據應當是依法合規的,也就是説這個賠償數額是有據可依的,需要憑事實、憑法律法規確定,而不是衞生行政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空想杜撰出來的。

3)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當然,第三方介入調解並不是無限期的,為了事情最終解決着想,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均不再調解。

衞生行政部門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有助於醫患雙方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快速地解決糾紛,患方也可以儘早得到賠償,減少等待時間。尤其對比醫療糾紛訴訟中的舉證難、鑑定慢等情況,第三方介入調解無疑是糾紛解決的綠色通道。當然,若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反悔,再行提起訴訟,也可能反而拖延賠償糾紛的處理。到底是先行申請行政調解還是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進行選擇。

3、訴訟程序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發生醫療損害賠償爭議時,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可以尋求第三方幫助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訴訟也是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處理中的可以直接選擇的程序之一。協商或調解都不是訴訟前必須經過的程序,實際中完全可以不經過協商和調解而直接進行訴訟。

1)訴訟前的準備

訴訟程序需要嚴格依法進行,在法院起訴立案之前,還有很多程序上的內容需要準備。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

2)訴訟流程介紹

(1)起訴:由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書,交納起訴費,等待法院審查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2)受理:法院審核起訴材料,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通知應訴:法院經過審核,認為該案屬於自己管轄,就會通知被告應訴。

(4)開庭審理:受理後,審判人員會安排具體開庭時間。開庭後,原告、被告雙方到庭,依次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陳述最後意見等。

(5)委託鑑定:如果在訴訟中需要對醫方是否存在醫療過錯或受傷人員的傷殘情況進行鑑定,申請人向法院遞交鑑定申請書,申請法院委託相關的機構進行鑑定,然後法院向相關司法鑑定機構送交委託鑑定函和需要的相關資料,等待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結論。

(6)裁判:法院在調查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各項證據進行認定,適用相關法律,作出裁判文書。

(7)裁判文書的送達、上訴:判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之後,任何一方不服,15日內都可以提起上訴,上訴至上級人民法院。如果雙方在上訴期內均未提起上訴,則一審判決書生效。

(8)二審:上訴後,二審法院將組織開庭審理,並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依法判決,結果可能是維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是發回重審;二審判決是終局判決,判決送達後生效;如果各方當事人仍不服,除非有符合申請再審的情況,否則不可以申請再審。

(9)執行:如果賠償義務人未在判決生效後規定日期內支付款項,權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0)申訴程序:對生效的法院判決,當事人不服的,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或者是在知道再審事項存在的6個月內提出。

綜上所述,濟寧醫療糾紛律師給出瞭解決的方式,通過上述描述的解決方式患者能夠很好的得到賠償,也能夠最大限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一旦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和醫院應當儘快的協商解決,否則會加劇醫患的矛盾造成二次傷害,如果協商不成就要進入訴訟程序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在訴訟過程中雙方都要保存對自己有力的證據,以保障在訴訟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