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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情況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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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情況是怎樣的?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應該進行投訴,等待醫院接待,提供信息,展示病歷、屍檢報告等。必須要證明實際存在醫療關係、提供真實的材料和受損害的程度證明。患者方面的流程相對簡單,醫院作為責任方時如何解決?由於患者受教育程度不同,無法對其進行要求,但院方可做好己方的管理。我們來看一下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情況的相關內容。

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情況

一、醫療機構內部調查程序

(一)科室調查

職能部門接到患方投訴後,應儘快將患方的投訴材料轉交涉及的有關科室主任;科室領導應儘快組織調查、分析討論工作。

1、當事醫務人員或相關人員,整理有關事件經過,書寫病歷摘要或診療經過。涉及多個科室,應當由各科室分別書寫,再由主要診療科室負責根據各科書面材料整理完成一份反映整個診療經過的病歷摘要或診療經過。

2、組織全科醫生或相關人員就患方投訴所涉及問題,進行科學、客觀、認真的分析討論,針對本科診療過程中存在問題,以及問題的性質、科室的處理意見歸納總結為書面材料,經科主任簽名認可後上交職能部門。(簽名後上交職能部門,便於檔案管理)。

科室調查工作原則上應在七日內完成。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的,科室應提前告知職能部門並書面説明原因。職能部門負責督促科室、個人完成調查工作,並對其進度、完成情況及時向院領導彙報,向患方進行溝通説明。

3、職能部門可安排適當的時間,由科室負責人與患方代表進行溝通,就有關醫療糾紛涉及主要問題,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做出説明、解釋,完成首次答覆,原則上不超過七日。患方可以進行記錄。患方代表在與科室溝通後,仍存有異議或提出新的問題和要求,(可以根據患方意見進行書面彙總),繼續向職能部門反映。

(二)職能部門提請醫療管理委員會討論

職能部門對醫療糾紛可以進行必要調查,包括諮詢相關臨牀專家、法律顧問(律師等)。組織臨牀科室與患方進行溝通後,仍不能達到共識時,應及時提請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討論分析、做出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結論性意見。結論性意見一般在患者投訴書提出之日起三十-六十日內做出,送達患方,一式兩份請患方簽收(或者留取患方收到結論的相關證明資料),患方和醫療機構各保存一份。

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討論分析的結論性意見,只代表醫療機構一方的結論或觀點,不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患方仍有權利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程序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四、醫患雙方的和解

(一)醫患溝通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説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部分醫療糾紛中,患方情緒比較激動、難以溝通,應避免患方與當事醫務人員直接接觸,相關溝通程序可由職能部門及臨牀科室主任或指定負責人完成。

(二)和解

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應當簽訂一式兩份的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建議:和解協議書最好經法院出具調解書)。

醫方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並加蓋醫療機構公章;患方應當是由患者本人或者是其法定監護人、患者授權委託人。死者近親屬(應當是依《繼承法》規定死者全體第一順序繼承人授權的代表人)簽字,並留存相關人員身份證明材料。

部分醫療糾紛爭議不大,經溝通、協商,由臨牀科室或醫務人員自行向患方做出數額較小的補償,達成的和解,應當有職能部門參與,簽訂協議書,並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法院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也可以經“法庭主持調解”。

(三)第三方調解

目前社會有多種第三方的調解機構,由政府聯合機構、司法局、各種學會、協會、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代理公司等,成立醫療糾紛調解中心,作為第三方進行醫療糾紛調解工作,緩和醫、患雙方“非此即彼”的尖鋭矛盾,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醫療機構具體情況分析、研討,選擇相應方式實施。

二、醫療糾紛鑑定

醫療糾紛鑑定有利查清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有利於解決醫療糾紛,醫療機構應當積極主張。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1、鑑定的提起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向醫學會提起鑑定: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交由、人民法院委託。醫療機構首先應當申請地區、市級醫學會鑑定。法院委託可不受《條例》限制,也可以直接向省、直轄市級醫學會委託。鑑定費由申請鑑定一方預先繳納,或醫、患雙方各自預先繳納一份。

2、鑑定的受理和材料準備

醫學會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五日內,通知醫療機構和患方提交鑑定所需材料,醫療機構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提交材料,材料包括病歷摘要(一式十份)、書面陳述及答辯意見(一式十份)、病歷原件及相關資料(各種影像片子、病理切片等),以及醫務人員認為有必要向鑑定專家提交的文獻、教科書相關資料。

3、鑑定專家的抽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專家鑑定組組成人數應為三人以上單數,醫學會根據案情複雜程度和涉及學科來決定鑑定專家人數,多數情況下是三—五人,也有七—十一人的情況。涉及多學科專業的,參加鑑定的主要學科專業的專家不得少於全體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醫療機構可以在申請鑑定時,或者在醫學會通知抽取鑑定專家時,提出主要學科的專業。

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醫學會申請鑑定專家迴避:

鑑定專家是本案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機構當事人或者患方的近親屬

鑑定專家與本案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係的

鑑定專家與本案醫療事故爭議醫、患雙方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4、鑑定會的準備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患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超過三人,醫療糾紛相關科室應安排科室主任或當事醫務人員(主管醫生、責任護士等),以及負責醫療糾紛處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準備參加鑑定會。如果涉及多個科室和當事人超過三人時,當事醫務人員可以到鑑定現場,在鑑定會場外等待專家提問. 在鑑定會召開之前,職能部門應組織臨牀科室及法律顧問認真討論,準備答辯陳述材料及參加鑑定會發言和回答專家的提問。

5、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會

進入會場的順序為先患方後醫方,在鑑定會場上醫方遇到認識的鑑定專家請勿打招呼、致意。

鑑定會開始後,患方先陳述十五分鐘,醫方再陳述十五分鐘。醫療機構陳述中,由主管醫生先向鑑定專家彙報病情簡介(診治過程),科室主任做補充,職能部門或律師進行答辯,注意時間分配不要超過時限。

醫、患雙方陳述後,進入專家提問環節。最後,醫、患雙方還有各自的五分鐘的最後陳訴時間,醫方可以將專家提問的問題進行整理,尤其是對醫療機構不利的問題,做出答辯回答。

鑑定會不是法庭,也不是辯論會,醫、患雙方在鑑定會上不能直接對話,所以對患方提出的問題可以不予回答。鑑定專家的提問,則必須回答。對鑑定專家提出的問題,僅做客觀回答,不需進行過多的解釋,更不要向鑑定專家反問。

鑑定會結束後,醫方先退場,患方再退場,以免患方產生誤會。

6、醫療事故鑑定結論

醫學會自收到醫、患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鑑定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鑑定書按照委託或交由單位,分別送達醫、患雙方、衞生局、法院。醫患雙方任何一方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或法院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醫、患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司法鑑定

2003年1月6日,最高法院發佈《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以後,在法院訴訟過程中,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患方大多提出要求再次進行司法鑑定,法院一般也予以支持。

法醫進行臨牀醫學的鑑定,目前法律尚沒有明確規定,按照現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應當由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結合進行,醫療機構可以在法庭審理中,抗辯其缺少法律明確授權。但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醫療機構還要積極應對,加強與法醫的溝通,爭取對醫療過程的正確認識和理解。

1、司法鑑定的提起

在法院訴訟中,法院一般應當事人的申請委託進行。非訴訟時,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案件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一般情況下是通過律師事務所。

2、鑑定會的準備

司法鑑定不需要抽取專家,司法鑑定人主持鑑定。部分鑑定過程中,可邀請臨牀專家參加聽證會,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司法鑑定對當事人雙方出席鑑定的人數沒有強制性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內部規定中通常是不超過三人。如果需要多人蔘加,當事人可提前與司法鑑定機構聯繫。

鑑定會的發言及資料準備同醫療事故鑑定。

3、參加鑑定會

司法鑑定法醫更注重從醫務人員的法律注意義務角度去分析、考慮問題,並且對醫療診治過程中的細節更加註意。醫療機構應根據患方起訴理由認真準備,熟悉掌握診療過程的情況,做好答辯準備。

4、司法鑑定結論

根據司法部2007年10月1日實施《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

三、法律訴訟

1、訴訟準備工作

醫療機構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起訴傳票及患方起訴書後,職能部門應當組織當事科室相關人員與律師進行開庭的準備,針對原告的起訴要點討論、分析醫療機構是否存在問題,準備答辯狀,提交相關證據(病歷、相關教科書、文獻)、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書等。

2、證據交換

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證據交換時,需將準備好的證據(一般一式三份,法院及當事人雙方各一份)交給法院,注意仔細清點頁數並簽好收條,提交病歷原件時,一定要索取收取證明,避免由於其它原因導致證據的遺失,影響訴訟,同時接受患方提交的證據,交給醫療機構案件的代理人,作質證意見準備。

3、庭審

進入法律訴訟程序後主要由律師進行代理,但訴訟代理人一般應由相關科室的專業專家和律師共同擔任並一起出庭,專家對專業問題進行答辯,有利於幫助法官和律師瞭解醫學專業問題,同時向法官提供相關的資料(教科書、文獻等)。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可向原受理法院遞交上訴狀,繳納上訴費,如在上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對判決不服的,在發生效力後的二年內都可以提出申訴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執行。

四、信息管理

醫療糾紛處理過程所產生的各種文件及相關材料,應及時整理歸檔,並做好信息上報工作。

1、建檔

醫療糾紛檔案管理的原則,一般是按時間、個案編號歸檔。

醫療糾紛處理材料的檔案目錄順序:

首次接待來訪的工作記錄(患方的基本情況、投訴的主要意見等)

患方書面投訴材料

有關科室的病歷摘要及對醫療糾紛爭議問題的認識(科室討論意見)

醫療機構醫療管理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

醫、患雙方簽署的和解協議

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起訴狀、答辯狀、醫、患雙方提交的訴訟證據(複印件、目錄清單等)、一審判決或裁定、患方或醫方民事訴訟上訴狀、醫、患雙方對應的上訴答辯狀、法院二審判決或裁定,以及可能涉及再審的相關材料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相關材料

醫療機構內部處理決定及整改的措施等(體現醫療質量的持續改進)

2、歸檔

醫療糾紛處理材料,是醫療機構寶貴的管理資源。資料歸檔,可以長期保留,作為資料有利於醫療機構總結經驗、教訓,為醫療質量的持續改進提出重要的數據支持。其價值不亞於病歷資料,須加強管理和保管。

醫療糾紛的處理週期,經常出現跨超年度的現象,歸案的原則以醫療糾紛處理終結為標準,以年度總結,將相關材料整理,移交檔案室。

3、工作統計

在日常工作中,將患者遞交的投訴書、當事科室的病歷摘要、科室意見、鑑定材料及訴訟材料等信息及時錄入數據庫,做好日常工作數據登記及統計,可以按季度、年度製作小結,報相關部門。

4、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醫療事故上報工作

五、醫療機構內部處理和整改提高

1、職能部門可根據醫療管理委員會意見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或者是生效的法律訴訟判決,向主管院領導提交整改方案或建議。以及對相關責任人的經濟和行政方面的處理建議,報院長辦公會形成決議,在醫療機構內部進行通報。

2、職能部門負責敦促相關科室針對有關醫療糾紛在醫療技術、醫療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制定出切合實際的整改措施,並形成文字材料彙報相關領導和職能部門備案。

六、相關工作程序

1、“醫鬧”事件的內部安全保衞

針對醫療糾紛的“醫鬧”事件,在充分尊重患方知情權的基礎上,妥善做好接待工作,同時,也要做好自身安全的保衞工作。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接待室安裝錄音、錄像監視設備。也可以聯繫第三人在場、或有保安人員進行必要的常規巡視。重大事件及時通知保衞處等內部安全保衞部部門,儘快趕到現場,防止事態擴大,必要時報警。

針對患方採取的極端措施(諸如,患者家屬拒不同意將死者遺體移送太平間;在醫療機構內外張貼大小字報、抬棺遊行、搭設靈堂等;威脅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等等),醫療機構應當有專人負責進行勸説,保安人員到場維持秩序,同時留取相關影像等證據,並立即報警,由警方對涉嫌治安管理、刑事犯罪的情況及時進行控制和必要的筆錄取證,書面告知患方正確的處理程序。

醫療機構可以與當地公安部門共同建立醫院“警務工作站”,在處理醫療糾紛的過程中,儘量使醫患雙方保持冷靜,避免暴力事件的發生。

醫療糾紛處理人員所持態度立場應當中立、避免將自己處在對立面狀況,談話的語言應温和、中肯、防止矛盾激化。堅持依法處理,雙方調解自願的原則。

2、接待新聞媒體

醫療機構應當重視和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強化“危機公關”意識,引導正確的輿論導向,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處理情況。醫療機構應有專人負責(新聞發言人)記者的接待工作,事先準備介紹案件,闡明醫療機構觀點,進行鑑定分清責任,依法處理,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醫療機構日常工作中,也要充分利用媒體的宣傳引導作用,促進醫、患溝通,緩解緊張的醫患關係,促進醫療機構工作的良性發展。

3、醫務人員法制意識的培訓和教育

每年組織新分配的醫務人員進行法規培訓,對全院醫務人員採取定期培訓,開展法律講座、案例分析,有針對性地邀請專業人員對科室進行培訓、座談等等活動,作好醫療糾紛的防範工作。

重點科室、項目的“事前干預”(或“事前控制”)臨牀科室做好對患者的術前病情評估工作,當評估出某患者危險係數高於普通患者的情況下,應向職能部門主動提出申請,職能部門提前進行干預,在手術之前組織多科會診,同患者進行深入細緻的術前談話,並要求臨牀科室在病歷中做好術前會診及談話記錄,對患者的知情同意書、患者病歷書寫、術前檢查及相關診療過程進行嚴格規範與核查。

職能部門還應針對術中難點的問題,重點幫助和監督臨牀科室及手術醫生的技術准入等環節,同時還要對患者的術後恢復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及時瞭解術後病程記錄等情況。

加強醫療機構內部的“風險管理”

多數患者與醫務人員有着良好的醫患關係,極個別患者或家屬對醫療行為服務過程不理解或難以接受,有時也混雜其他社會因素,發生醫療糾紛。醫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應善於總結,及時發現糾紛苗頭,儘可能地將醫療糾紛早期發現,及時干預,正確引導,消滅在萌芽中。

醫療糾紛中存在着“證據瑕疵”,病歷管理中“塗改、補加、丟失”現象較嚴重,導致在訴訟中對醫療機構不利因素,也反映醫務人員“風險和法律意識”淡薄,醫療機構職能部門應當檢查、監督醫務人員,嚴格依據衞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中的規定書寫和修改。

4、醫療機構應有相對固定的法律工作者參與醫療糾紛的調解工作,如果有條件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保證醫療糾紛在法律的基礎上得以解決。

醫療糾紛發生時,醫院會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討論結果後和患者進行溝通調解。無法通過溝通解決的,會進行材料遞交和鑑定。嚴重到需要走法律程序時,進行司法鑑定。事故的相關檔案會被醫院保存。醫院要儘可能阻止事態變嚴重,在早期階段將其解決。關於醫療糾紛解決途徑和流程情況還有不明白的可諮詢本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