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相關司法解釋是什麼?
醫療糾紛司法解釋究竟應當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理〉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通知》(下稱《通知》)第一條規定:“條理施行後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本規定將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區分為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與其他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並適用不同的法律。司法實踐中,就如何正確理解上述司法解釋,意見很不統一。有意見認為,構成醫療事故的,按《條理》處理;醫療行為經醫學會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還有人認為,構成醫療事故的,按《條理》處理;醫療行為雖經醫學會鑑定不構成醫療事故,但醫療行為有過錯的,應依據《通知》中:“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處理。兩種意見對構成醫療事故的,按《條理》處理都沒有分歧。分歧在於對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是否還應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處理。
條例將醫療事故人身損害從一般人身損害中分離出來,確實考慮到醫療本身具有的侵襲性高風險特點,採用限額賠償原則,以求平衡醫患利益,促進醫療事業不斷髮展,服務人類。但全面考察我國目前醫療事故處理機制,這一願望很難變為現實。條例雖然對〈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進行了一些修改,但總體來看,還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條例規定各級醫學會為醫療事故鑑定的唯一合法機構,但醫學會與醫療機構同屬衞生行政部門主管,實踐中專家們互相鑑定醫療事故,難以擺脱暗箱操作院院相護的嫌疑,難免使一些可以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經醫學會鑑定後卻不構成醫療事故,從而使一些醫療侵權被人為因素排除在醫療事故範圍之外,如果按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觀點,勢必造成患者權利無法救濟的窘迫。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於保障此類患者的合法權益,特別在〈通知〉中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意並不在造成司法裁判二元化,“參照”與“適用”的規範語言清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場。
醫療事故糾紛相關司法解釋 是為規範我國由於醫療事故產生的糾紛的解決措施而由司法部門頒佈的法律規範,此司法解釋的出台能更好的讓我國在醫療事故糾紛的解決可以有法可依,能更好的解決醫患之間的矛盾,以便更好的保護我國公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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