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亂檢查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醫院亂檢查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院亂開檢查項目屬侵權。
亂檢查指的是,採取重複掛號,重複化驗、檢查、治療或者無指徵化驗、檢查、治療,分解住院或者無指徵住院等方式,虛構或者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的。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亂檢查將構成侵權。
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根據這部法律規定,在診療當中,醫生要主動告知患者病情和醫療措施。
如果醫院實際未履行告知義務,這就損害到患者的知情權和診療權。如果患者不能獨立從數據中獲得正確信息,等於醫院用數據將信息隱匿,使患者繼續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要説明醫療風險,還要告知替代醫療方案供患者選擇,實施前要徵得對方的同意,這個同意還不是一般的口頭同意就行了,得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時,也要告知其近親屬,而且要取得書面同意。
否則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了。
二、醫院丟失病歷要擔責嗎?
病歷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病歷可以證明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是否盡到了應盡的診療義務和對患者的損害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等重要事項。
醫院有妥善保管病歷的責任。
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等病例資料的,推定對醫療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要對患者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民法典》出台後,病志記錄更加透明。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有查閲、複製病歷資料的權利。
雖然《民法典》將“舉證責任倒置”變為“誰主張誰舉證”,患者告醫院要自己舉證,但是有三種情形是例外,需要醫院舉證。
法院會首先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現實中,要是醫院亂檢查的話,這樣的行為是對患者的不負責,同時也構成了侵權。若因為醫療亂檢查導致出現了比較嚴重的後果,如上文中提到的患者自殺的話,這樣的情況下,需要依法追究醫療機構以及相關醫護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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