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屍檢醫院承擔多少責任
看具體情況定。法律對這方面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法院的既往判例,醫院作為專業醫療機構,有義務告知患方家屬進行屍檢查明死因,如果醫院沒有告知或無法證明已經告知,則醫院應承擔不利後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根據《醫療事故爭議中屍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下列機構可以申請作為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一,衞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置具有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病理科的醫療機構;二設有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醫教研室的醫學院校,或設有醫學專業的並具備獨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教研室或法醫教研室的高等普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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