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一、合同糾紛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1、協商和解
協商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協商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係,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於和解協議的執行。
2、調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後,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3、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並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要注意什麼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分清責任是非。
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以為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
2、態度端正,堅持原則。
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 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揭發。對於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協作為名。 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
3、及時解決。
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為時,更應當及時採取其他方法解決。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從理論上講,合同簽訂後,雙方依約履行就可以了,一般不會發生什麼糾紛,但事實並不是如此,反而合同糾紛頻頻發生。在實踐中,不少糾紛的雙方受到利益的驅使,做不到協商解決糾紛。這種情況下,其實當事人還可以考慮通過其他途徑來解決合同方面的糾紛,如仲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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