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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投訴找哪個部門?

近幾年,關於醫患之間發生矛盾的新聞在媒體中可以經常看到。患者在醫療過程中屬於弱勢一方,許多患者在權益再到侵犯後不知道通過何種方式來維權,與醫院之間產生醫療糾紛也不知通過何種渠道解決,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醫院投訴找哪個部門、發生醫療糾紛怎麼解決這兩個問題。

醫院投訴找哪個部門?

一、醫院投訴找哪個部門?

1、向醫院醫保科或者醫院領導反映個人情況,與其進行協商維護自身利益;

2、向當地市、區衞生監督撥打投訴電話或者撥打全國統一衞生熱線。

二、醫療糾紛應如何解決?

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目前有三種解決的方式,即:協商解決、行政調解和司法訴訟

1、協商解決。

患者決定採取這種方式解決糾紛,患者在簽字前一定要對相關的問題考慮清楚,對於索賠的範圍和數額計算清楚,以防合法的索賠權益因為不懂而得不到保障,最好能夠諮詢一下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因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儘管會保護其訴權,但如果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法院通常會認定協議有效而駁回患者的訴訟請求。

2、行政調解。

協商解決儘管簡便快捷,但很難達成一致意見,而司法訴訟,一是時間太長,二是訴訟成本要高一些,但是行政調解,一來可以在雙方認可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二來可以節省時間和訴訟成本,所以有的時候,發生醫療糾紛,選擇行政調解要好一些。因衞生行政部門並無權直接判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因此,把醫療爭議提交衞生行政部門以後,他同樣要提交醫療鑑定委員會鑑定後才能認定,且一旦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行政調解仍有它的侷限性。

3、司法訴訟。

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最大的好處是不以醫療事故鑑定為前提,且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患者只需提供在醫療機構就診的證明及身體受到損害的證明即可,對於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承擔,只要醫療機構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患者應根據上述解決糾紛的特點,果斷選擇較適合的解決糾紛方式,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延誤時間,造成被動。

如果患者要投訴的是醫院的醫務人員,可以投訴到醫院的醫保科或找醫院領導投訴,但如果患者要投訴的是醫院,則可以通過撥打衞生行政部門的電話來投訴。在醫療過程中,患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應勇於站出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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