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協商不成如何鑑定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
專家鑑定組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實行合議制。專家鑑定組人數為單數,涉及的主要學科的專家一般不得少於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鑑定的,並應當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法醫參加專家鑑定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
醫療事故鑑定有時效嗎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
醫療損害鑑定期限嚴重超期如何處罰
律師解答:鑑定結果應承擔相應責任。律師解析:醫療損害鑑定機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嚴重超過規定期限的,由鑑定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在規定的時內組織鑑定並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沒有在規定時...
-
做醫療事故鑑定是否可以申請複審?
一、醫療事故鑑定是否可以申請複審?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
-
醫療事故處理條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鑑定申請的;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