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時間是多久
一、醫療事故鑑定申請時間是多久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衞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網頁鏈接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申請醫療事故鑑定要什麼材料
1、書面陳述或答辯;
2、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温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4、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6、與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7、建有門診、急診病歷檔案的醫療機構還要提交患者的門(急)診病歷。
在對發生的醫療事故作出處理的過程中,就需要作出相應的鑑定,包括對死者進行屍檢或者對傷者作出傷殘鑑定,有了鑑定結果之後才能比較順利的作出下一步的處理,儘快解決醫療事故問題。至於什麼時候申請做醫療事故鑑定,一般情況下在發生事故之後的1年之內,患者及其家屬就可以提出鑑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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