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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的名稱都有哪些?

醫療機構,是指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衞生機構的總稱。那麼醫療機構的名稱都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內容。

醫療機構的名稱都有哪些?

醫療機構的名稱都有哪些 

醫療機構的名稱由識別名稱和通用名稱依次組成。

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為:醫院、中心衞生院、衞生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衞生站、衞生室、醫務室、衞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臨牀檢驗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護理院、護理站、中心以及衞生部規定或者認可的其他名稱。

醫療機構可以下列名稱作為識別名稱:地名、單位名稱、個人姓名、醫學學科名稱、醫學專業和專科名稱、診療科目名稱和核準機關批准使用的名稱。

第一條 醫療機構的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醫療機構的通用名稱以前條第二款所列的名稱為限;

(二)前條第三款所列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可以合併使用;

(三)名稱必須名副其實;

(四)名稱必須與醫療機構類別或者診療科目相適應;

(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應當含有省、市、縣、區、街道、鄉、鎮、村等行政區劃名稱,其他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

(六)國家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名稱中應當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者個人的姓名。

第二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稱;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稱;

(三)以外文字母、漢語拼音組成的名稱;

(四)以醫療儀器、藥品、醫用產品命名的名稱。

(五)含有“疑難病”、“專治”、“專家”、“名醫”或者同類含義文字的名稱以及其他宣傳或者暗示診療效果的名稱;

(六)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名稱;

(七)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得使用的名稱。

第三條 以下醫療機構名稱由衞生部核准;屬於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醫療機構的,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及其簡稱、國際組織名稱的;

(二)含有“中國”、“全國”、“中華”、“國家”等字樣以及跨省地域名稱的;

(三)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的識別名稱中不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的。

第四條 以“中心”作為醫療機構通用名稱的醫療機構名稱,由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核准;在識別名稱中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的核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規定。

含有“中心”字樣的醫療機構名稱必須同時含有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

第五條 除專科疾病防治機構以外,醫療機構不得以具體疾病名稱作為識別名稱,確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衞生行政部門核准。

第六條 醫療機構名稱經核准登記,於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使用,在核準機關管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

第七條 醫療機構只准使用一個名稱。確有需要,經核准機關核准可以使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名稱,但必須確定一個第一名稱。

第八條 衞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已經核准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上級衞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下級衞生行政部門已經核准登記的不適宜的醫療機構名稱。

第九條 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核准機關申請相同的醫療機構名稱,核准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屬於同一天申請的,應當由申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准機關作出裁決。

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因已經核准登記的醫療機構名稱相同發生爭議時,核准機關依照登記在先原則處理。屬於同一天登記的,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核准機關報上一級衞生行政部門作出裁決。

第十條 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買賣、出借。

未經核准機關許可,醫療機構名稱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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