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工傷鑑定機構名稱有哪些?
職員在受傷之後,如果希望受領失業保險金,或者是希望得到用人單位的經濟賠償,就需要向有關機構提出工傷認定的請求。由於工傷認定的結果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故而只能向當地的指定機構提出鑑定的請求,青島工傷鑑定機構名稱有哪些呢?
一、青島工傷鑑定機構名稱有哪些?
1、市南區
辦理機構:青島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辦公室市南區辦事處
辦理地址:青島市市南區福州南路9號2樓
辦理電話:85971830
郵編:266071
2、市北區
辦理機構:青島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辦公室市北區辦事處
辦理地址:青島市市北區延吉路38號4樓
辦理電話:83668991
郵編:266024
二、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期限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後,緊接着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一般來説,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如果説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二是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鑑和復鑑的期限。
三、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期限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鑑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於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裏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且在當地只有兩個工傷鑑定機構,該機構在受理之後,需要先核實民事主體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對於缺失的,可以要求民事主體進行補全。此後就會要求該主體繳納鑑定的費用,繼而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從事鑑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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