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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申請鑑定機構迴避的方式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申請鑑定機構迴避的方式有哪些?

醫療事故申請鑑定機構迴避的方式有哪些?

醫療事故鑑定申請回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專家鑑定組成員自行迴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

自行迴避是指專家鑑定組成員認為自己有迴避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要求迴避,也就是説自行迴避是專家鑑定組成員負有的一項重要義務

當事人申請回避,是指醫患雙方當事人認為專家鑑定組成員有迴避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提出申請,要求有關人員迴避,也就是説申請回避是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當事人申請回避時,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提出申請,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提出申請。

二、司法鑑定機構迴避原因有哪些?

《司法鑑定人迴避制度 》第三條 

司法鑑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委託人和利害關係人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 是本案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擔任過本案證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

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説明理由。

被申請回避的人員要暫停參與該鑑定工作,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三、司法鑑定迴避制度有哪些?

迴避制度是我國司法鑑定制度中一項基本制度。既是司法鑑定人的義務,又是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鑑定人迴避的權利。這一制度在我國的法律、司法鑑定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有明確規定。

司法鑑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不自行迴避的,委託人、訴訟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其迴避:擔任過本案的偵查員、檢察員、審判員的;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

社會鑑定機構的鑑定人本人提出迴避或委託人、當事人涉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提出申請的,由司法鑑定人所在的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司法機關內設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人本人依法請求迴避或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迴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機關決定。在我國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個爭議頗大的問題與迴避制度有關。有的認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是“自偵自鑑”、“自檢自鑑”、“自審自鑑”,屬於違法辦案;有的堅持認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是依法設立鑑定機構,鑑定人依法實施鑑定職能,屬於依法辦案。

綜合上面所説的,鑑定迴避可以由鑑定人員申請,也可以由案件的當事人申請,但不管是哪一種申請的方式都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並且也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當事人在申請了之後而鑑定機構不予受理的話,那麼當事人也是可以對此申請複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