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由哪個部門負責?
對醫療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其實少不了要進行鑑定,除了可以據此確定醫護人員、醫療機構的責任外,同時也是可以作為日後賠償的依據。但實踐中,並不是任何一個部門都是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那通常醫療事故鑑定由哪個部門負責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大家做詳細解答。
一、醫療事故鑑定由哪個部門負責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醫學會都組建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辦公室專門負責組織鑑定和日常工作。
二、醫療事故鑑定專家是如何抽取的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在特殊情況下,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組織醫患雙方在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業的專家參加鑑定或者函件諮詢。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條件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並承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從法規規定上我們就可以看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由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專家鑑定組進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相關專業的專家,由醫患雙方在醫學會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同時,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於醫療衞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在醫療糾紛鑑定實踐中,往往各地醫學會把建立的專家庫輸入到電腦裏,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將需要排除、迴避的人員和單位的名稱從專家庫中排除出去,在從剩餘的專家中,通過隨機排號的方式,分別由醫患雙方的代表,分別抽取專家。為了保障鑑定會的正常進行,醫學會還會在抽取必要專家後,雙方當事人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方法各自隨機抽取一個、二個專家作為候補。備用專家,在約定的專家不能夠按時參加鑑定會的情況下,及時加入到鑑定會中。
隨機抽取結束後,醫學會當場向雙方當事人公佈所抽取的專家鑑定組成員和候補成員的編號並記錄在案。
各位可以適當進行了解。此時根據鑑定出來的結果,患者及其家屬才能要求醫療機構作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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