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的鑑定部門有哪些
1、第一級醫療事故鑑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也就是説,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的地點如果是一個市轄區的,那麼就是在該區的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鑑定工作;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地點是不設區的市,或者縣的,醫療事故鑑定機構應當就是當地的市、縣的衞生局的醫學會。
由於是分級鑑定的,鑑定後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書,分別是XX市XX區醫療事故鑑定書,或者是XX市、XX縣醫療事故鑑定書!
2、第二級醫療事故鑑定
如果對初次的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往往都在鑑定文書的最後一頁,規定當事人可以在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由省級醫學會負責再次組織鑑定工作。這就是第二級醫療事故鑑定。
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與市縣級醫療事故鑑定的程序相同,鑑定機構往往設定在各地省會、直轄市衞生局、或者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鑑定被告為:XX省(自治區)醫療事故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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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責任認定的三種方式是什麼
醫療訴訟的責任認定一般有三種:法官判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醫療過錯司法鑑定。如果醫療糾紛經過和解和行政調解得不到有效解決,最後途徑便是民事訴訟。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責任的認定就成了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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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原則有哪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了醫療事故處理的原則,即“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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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要有哪些內容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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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單方面提出醫療鑑定嗎
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可以單方面提出醫療鑑定。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