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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後續治療費鑑定單位

一、醫療事故後續治療費鑑定單位的內容

醫療事故後續治療費鑑定單位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才能認定。那麼,如何認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認定又要具備什麼條件呢?一、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如何認定(一)關於醫療事故責任程度的認定 我國在總結醫療事故處理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確定了處理時不僅要考慮醫療事故的等級,還要考慮損害後果與原有疾病狀況的關係,考慮醫療過失行為在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並明確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責任程度的判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衞生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做出了規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顯然,通過責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參與度和過失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為醫患雙方協商、行政部門處理或法院判決提供了處理的依據,充分體現了不違法不承擔責任,有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份額的原則。

(二)可以直接認定醫院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醫療機構對重要的醫療風險不履行告知義務;

2、醫療機構舉證不能,如病歷丟失,被證明病歷虛假,超過舉證期限不舉證等;

3、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非法行醫,如無上級醫師指導的實習醫師獨立診治病人造成損害後果;4、提供不合格的藥品或醫療器械;

5、醫療過錯非常明顯的,如超藥典劑量用藥造成損害後果的,應當做藥物過敏實驗而未做的,護理人員打錯針或發錯藥的,開錯手術部位的等;

6、其他。

二、認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要具備什麼條件?

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有診療護理工作中的過失。 2、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也包括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 3、給病員造成危害的結果,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即“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4、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如果在發生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必須具體分析各自原因與作用,慎重判定。 5、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因診療護理工作乃是羣體性的活動,有時構成醫療事故的行為人,也可以是從事醫療管理、後勤服務等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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