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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書不包括什麼

一、醫療事故由誰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書不包括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牀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結論的活動。

(一)組成鑑定組

醫鑑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鑑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於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託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鑑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迴避的應説明理由

(二)組織鑑定

醫鑑辦在召開鑑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鑑定專家三方。出席鑑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鑑定,不影響鑑定的進行。

專家鑑定組成員推選產生組長;醫鑑辦組織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在對方不在場的情況下,醫、患分別陳述事實,並接受專家組成員的提問及必要的檢查。

專家組進行討論,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鑑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鑑定結論,並製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二、醫療事故鑑定書不包括哪些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鑑定為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鑑定結論中説明理由。

綜上所述,關於醫療事故鑑定書不包括什麼,我們要注意,一般情況下醫療事故鑑定書主要是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調查材料、鑑定過程、以及醫療事故等級和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等,來方便醫療事故的處理,大家一定要注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