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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包括什麼內容

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包括什麼內容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包括什麼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説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需要特別説明的是,本條中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內容的第六項和第七項,此為必備內容,如果鑑定書只定了是否屬於醫療事故而未分等級和責任程度劃分的,此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就屬於無效鑑定,應該重新組織再鑑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二、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要求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鑑定結論是衞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事故、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據。因此在鑑定的過程中,每個專家都應該本着實事求是、認真嚴謹、尊重客觀的態度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再集中討論,以投票表決的方式得出最後的結論。鑑定書以多數人意見為最終的結論意見,少數人的意見也要記錄在案,鑑定結論筆錄上要有專家鑑定組每位成員的簽字。

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