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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院地板滑倒侵權責任是什麼?

一、在醫院地板滑倒侵權責任是什麼?

在醫院地板滑倒侵權責任是什麼?

在醫院地板滑倒侵權責任是需要由醫療機構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要看滑倒的原因,醫院有義務保障地面、環境的安全通行狀態,存在不合理的瑕疵致使行人摔傷,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首先應當明確,並非患者在醫療機構就醫期間發生的損害都屬於醫療損害,只有在醫療機構、醫務人員的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的才屬於醫療損害,否則則屬於非醫療行為引起的一股人身損害。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療機構什麼時候不承擔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患者在醫療機構滑倒導致受到傷害的情況之下,那麼是需要由醫療機構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的,因為對於醫療機構來説的話,是具有安全保障義務的,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法律規定,除非説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就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