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腳手架拌倒侵權責任是什麼?
一、被腳手架拌倒侵權責任是什麼?
被腳手架拌倒侵權責任是賠償損失侵權責任。物件致人損害主要包括人工構築物致損,堆放物致損和樹木折斷致損三類情形,其責任承擔形式要根據具體情形作分析:
(一)人工構築物致害責任。這種責任也叫做公共營造物致害責任,凡是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欠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公共構築物造成他人損害,是由於公共營造物設計、施工缺陷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樹木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
二、誰承擔侵權責任?
上文已經述及,腳手架坍塌砸傷行人屬於物件侵權。物件侵權的基本規則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物件致損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同時細化了構築物及其附屬物致人損害的責任認定方式,下面為您詳細介紹新法與舊法在構築物損害上的具體差異:
(一)致害物須為構築物,具體為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該構築物一般被理解為公共構築物。所謂公共構築物,是指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所提供的為公眾使用的建築等有體物及設備。由於規定了建築物的致害責任,應當將構築物理解為除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以外的建築有體物及設備。
(二)構築物須為特定的人維護、管理、設計、施工。在該種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中,致害的構築物必須為特定的主體維護、管理。維護、管理,是指公共構築物設置後的維護、保養、修繕及保管,其管理的對象,亦專指對構築物的管理,不包括對人的管理。在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連帶責任中,構築物還必須由特定的主體設計、施工。設計,指的是對構築物進行事前的設計;而施工,則是指由特定的施工人建造構築物。
(三)該構築物的維護、管理須有欠缺。欠缺,通常指一種不完全、不完備的狀態。維護、管理的欠缺,就是指構築物維護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備的狀態,因而致該構築物缺少通常應具備的安全性。維護欠缺,是指構築物在維護中存在不完備的問題,致使公共構築物的維護存在缺陷。管理欠缺,是指構築物存在維護不周、保護不當、疏於修繕檢修等不完善的問題,使構築物不具備通常應當具備的安全性。
日常生活當中發生的侵權行為,需要有具體侵權人承擔侵權的責任,具體侵權責任包括有賠償損失,恢復原狀以及相關的繼續履行,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是需要首先確定一下賠償的損失問題。然後就是需要由2侵權人來承擔責任,不同情況侵權人的確定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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