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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應由誰承擔

一、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應由誰承擔

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應由誰承擔

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鑑定費。

1、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鑑定費。

2、衞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鑑定費。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

二、發生醫療糾紛如何收集證據

由於在醫療糾紛中取證比較困難,患者一方為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及時、有效地收集證據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一)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首先要有收集證據的意識,應向醫院要求將病歷資料立即封存,最好能對封存過程進行公證或請律師作見證。醫療機構沒有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患者合法要求。

(二)如因搶救急危患者醫務人員需補記病歷的,補記期間患者方有權要求在場監督。

(三)在複印、封存和啟封病歷資料及其他證據時,醫院、患者雙方都應共同在場,如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還應由醫療機構通知採供血機構派員到場。切記複印和封存所有能複印和封存的資料,並由醫療機構加蓋證明印記。

(四)患者方應及時要求進行相關的檢驗並充分行使自己選擇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

(五)如案件將要或已進入訴訟程序,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或調查取證。因為患者能複印的病歷資料是有限的,而醫院有些病歷資料的撰寫不需經患者簽字確認,迅速對所有病歷資料採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病歷資料被篡改。

(六)雖然在醫療糾紛中醫院負舉證責任,但患者也不應消極等待,應儘量收集有利於自己的一切證據。

一般來説,醫療事故是很容易引發爭議的,如果當事人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方式不滿意的話,是可以申請醫療鑑定的。醫療事故費用的承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有些情況下當事人共同承擔,有些情況下則是醫療機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