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過錯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一、對醫療過錯鑑定結果不服怎麼辦?
在醫療糾紛中,患者或者醫院如果對醫療過失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鑑定,但這並不意味着只要對鑑定結果不滿意就可以要求重新鑑定,沒有法定事由,一般法院是不會同意的。
對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
此外,發生醫療糾紛後,做醫療過錯鑑定是需要向鑑定機構支付鑑定費用的。至於費用標準,各地方價格都有所差異,首次鑑定一般在2000元上下。在北京地區,無論是患者還是醫療機構,向各區(縣)醫學會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首次鑑定的費用為3000元;如果對首次鑑定不服的,申請xx市醫學會再次鑑定的鑑定費用為3500元。如果由中華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則費用更高,為8500元。
二、如何認定醫療過錯行為?
1、如果醫療機構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無須通過鑑定就可以認定其行為存在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2、如果醫療機構沒有上述情形,不經過鑑定不能確定醫療機構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此時沒有鑑定意見,根據已有證據,法院不能直接認定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過錯以及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就應當要求患者參加鑑定,並向其釋明拒絕鑑定可能承擔的法律後果。如果患者本身不配合導致鑑定無法實施,而法院根據其他證據,無法對案件事實,即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作出判斷時,就可以判決由拒絕配合鑑定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再次進行鑑定。醫療機構在救治病人的過程中,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及其診療規範,隱匿或拒絕提供糾紛的病人病歷資料,故意偽造或篡改、銷燬病人的病例,出現這種行為的可以依法認定為醫療過錯行為,由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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