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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非法行醫致死的因果關係?

非法行醫致死構成非法行醫罪,但是必須認定非法行醫與受害人死亡存在因果關係,這樣才能追究其責任。那麼,如何認定非法行醫致死的因果關係?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為大家解答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如何認定非法行醫致死的因果關係?

一、如何認定非法行醫致死的因果關係?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基本犯罪行為,且對於犯罪行為造成的加重結果沒有故意;例如,某甲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資格的情況下,開設門診從事診療活動已10年之久,2001年10月份的一天,某甲在為某乙接生時,盲目使用催產素,導致產婦宮腔壓力異常增大,羊水進入破裂血管,形成羊水栓塞、急性心肺功能衰竭死亡,胎兒宮內窘迫死亡。該案中某甲實施了非法行醫的基本犯罪行為,長期從事非法行醫診療活動,這是構成非法行醫犯罪的前提條件,也是構成結果加重犯的前提條件。

(2)基本犯罪行為造成了加重後果,基本犯罪與加重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所謂加重結果是指法律規定超出基本犯罪的罪責範圍的結果。就該案而言,某乙的死亡就是加重結果,因為某乙的死亡已經超出了某甲非法行醫的犯罪故意,同時又是某甲非法行醫行為所導致引發,與某甲的非法行醫行為有着必然的因果關係。刑法之所以要追究犯罪行為人對超出基本犯罪故意的加重結果的刑事責任,就是因為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追究刑事責任不能脱離因果關係,拋開因果關係去辦案,就可能發生主觀歸罪的偏頗。假如該案中某乙在家自行生產因為大出血、昏迷後被送至某甲處搶救無效死亡,且某乙的死亡與某甲的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則某甲對某乙的死亡結果就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3)非法行醫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主觀上有罪過,也就是説非法行醫行為人對造成就診人身體的傷害、死亡的加重後果發生可能預見。如果説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是非法行醫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那麼,非法行醫行為人主觀上的罪過便是其對加重結果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

二、非法行醫罪的處罰

犯非法行醫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懲處非法行醫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08年5月9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並對造成刑法有關條款中“情節嚴重”和“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為的5種情形是: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衞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非法行醫致死的因果關係認定清楚,這樣才能對非法行醫的人員做處罰,因為他們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當然不僅要因果關係的正確認定,也需要對實際問題的正確分析。所以,大家對非法行醫還有疑問的,請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