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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效用

法律2.67W
合夥協議效用
效用執行

發生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與另一方當事人約見、面談等方式協商解決,爭議雙方可以要求所在企業工會參與或者協助進行協商,也有權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作為其代表進行協商。


勞動爭議當事方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並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向調解委員會或者鄉鎮、街道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貫穿在整個仲裁和訴訟的過程中,這意味着,即便因調解不成而申請仲裁,仲裁員仍然會給當事人進行調解。


如果仲裁結果調解成功,仲裁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勞動爭議調解申請的有關事宜如上。在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發生糾紛的時候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進行處理。在進行勞動爭議申請的時候需要注意的是,時間方面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在進行有關申請的時候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是需要遵守時間方面的規定的,協商調解一致後會簽訂書面和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