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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取消營運證

2018年將取消辦理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的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國家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險機制等手段,加強對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事中、事後監管。

貨車取消營運證

法律依據:《道路運輸條例》

第三十四條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應當依據該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對該車輛予以暫扣;並根據該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