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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保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是怎樣規定的?

一、對保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是怎樣規定的?

對保護患者的知情同意權是怎樣規定的?

知情同意權患者在知情的基礎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決定權的重要體現。同意,在醫患關係中發揮着兩種不同的作用:一是法律上的作用,它為醫療提供了合法的理由,沒有這種同意的治療是不法行為。二是臨牀上的作用,它能獲得患者的信任與合作。同意作為醫療合法的理由,有時與傳統的倫理原則相矛盾,尤其是當醫生的治療方案對患者無害甚至有利時。例如,患者出於宗教信仰拒絕輸血、患了不宜懷孕的疾病的患者堅持要懷孕等,在此種情形下,即使在醫生看來患者的選擇是不明智的,甚至會危及患者的生命,不經患者同意也不能對患者進行輸血、流產的治療。

二、同意能力

就患者而言,只有具備同意的能力,他所作的同意才可能有效。關於患者同意的能力,或稱自己決定的能力,它取決於患者理解治療的性質和目的的能力,包括如接受治療將對身體所作的處置、不治療的可能的後果、理解醫生對其説明的各種危險及副作用等。理解的水平必須與所作決定應當是成正比的,理解水平越高,則決策的能力越大。

三、同意形式

同意的形式有明示和默示兩種,明示的同意又包括書面的及口頭的兩種方式。通常情況下,書面的、口頭的、默示的同意被視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書面的同意是證明患者確實作出了同意的最清楚的證據,故一些醫療服務部門更青睞於書面形式,以備出現糾紛時在司法程序中用來抗辯。

綜上所述,在就醫的過程中有一種權利叫知情同意權,就是説患者在就醫的過程中有對自己的病情以及所需的治療方式等等情況持知情的狀態,因為就醫時如果不讓患者知道自己的病情,那麼可能在就醫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生理及心理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