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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的司法保障與行使是怎麼規定的?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第九十七條規定,股份公司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股東知情權的司法保障與行使是怎麼規定的?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查閲公司的會計賬簿,但是對於股東是否可以查閲會計憑證,則沒有明確規定,於是出現了司法實踐中一些不同的裁判方法,一些地方法院支持股東查閲會計憑證,一些法院不支持,甚至存在同一省高院司法轄區下不同法院的裁判口徑也不相同的情況。

上海市二中法院審理的(2015)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761號案件中,原審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認為《公司法》雖只明文規定股東查閲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賬簿的權利,但是法律並沒有禁止股東查閲公司的會計憑證,認為公司股東主張查閲會計憑證的訴請本質上屬於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可作行使股東知情權的範疇,對公司股東要求查閲會計憑證的請求予以支持。上海二中院二審審理後認為:原始憑證是登記會計賬簿的原始依據,是會計賬簿的有效組成部分,最能真實反映公司的資金活動和經營狀況,且股東行使知情權時對原始會計憑證進行查閲,並不違反我國《公司法》的立法本意,故原審法院對於張國華要求查閲會計憑證的請求予以支持,亦並無不當。

而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477號民事判決書則是這樣拒絕股東查閲原始憑證的請求的:

“公司法對於股東有權查閲公司會計憑證並無規定,且公司章程亦未賦予股東該項權利,據此,本院對原告此項訴訟請求難以支持。”

對於股東是否可以查閲公司的原始憑證,201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起訴請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及與會計賬簿記載內容有關的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材料的,應當依法受理。公司提供證據證明股東查閲記賬憑證或者原始憑證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而在正式施行公司法司法解釋四中,則並沒有見到股東可以查閲公司原始憑證的相關內容。公司法司法解釋四是這樣規定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請求查閲或者複製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起訴查閲公司製作會計賬簿涉及的原始憑證。所以,為了明確查詢原始憑證的依據,股東應在公司章程中對此作出明確的安排。

至於股東在查閲公司特定文件材料時,是否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或人士輔助查閲,《公司法》更是沒有規定,實踐中是有公司股東專門針對這個事情提起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