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哪些?
現代社會,醫生和患者之間形成了一種十分微妙的關,也正是因為這樣,在現實生活中最容易出現醫療糾紛,有了糾紛之後肯定是要第一時間進行解決的,很多人不知道應該怎麼做。那麼,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哪些?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哪些這個問題以及與其相關的問題。
一、出現醫療糾紛以後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現醫療糾紛以後,可以通過雙方共同協商處理(私了)、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民事訴訟司法程序處理。其中,調解原則貫徹始終,司法鑑定結論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是各種處理途徑的科學依據之一。
有多條合法途徑可解決醫療糾紛,如醫患雙方自行協商,在衞生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調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有些地方還出現了民間調解組織,居中調解醫療糾紛。
一般情況下,醫患雙方可自行協商,如未能通過協商等途徑解決,這時患者及家屬可以就雙方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醫療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由,主要有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和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兩類。其中,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又可分為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不同的案由適用法律不同,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亦不同。在提請訴訟時,因為專業性較強,最好請具有法律和醫學知識的專業人員提供幫助。而且,作為原告,從案由、被告、訴訟請求的確定,到賠償數額計算、涉及鑑定時陳述材料的書寫等都需要仔細推敲,同時還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限制、管轄法院的選擇及證據材料的組織等。
二、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衞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廣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患雙方發生的民事糾紛(民事賠償等)、行政糾紛(行政處罰等)、刑事責任(醫療事故罪等)。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一般情況下,都是雙方進行協商,如果能協商成功對雙方都好,如果協商不成的話,當事人還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去解決醫療糾紛。如果大家對於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包括哪些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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