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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三步驟有哪些?

醫療糾紛導致醫患關係惡化,給患者帶來人身和財產的損失。那麼發生醫療糾紛後,應該採取什麼的程序快速處理糾紛呢?有沒有比較規範的步驟?根據相關法律,本站小編整理出三步驟供大家參考。

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三步驟有哪些?

一、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調解

首先發生醫療糾紛雙方先進行調解,調解的方式有三種,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或者一種調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進行調解。調解方式如下:

1.醫患溝通: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尊重患方知情權的義務,應當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説明解釋,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

2.調解:醫患雙方通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意見的,應當簽訂協議書,由醫、患雙方簽字蓋章。

3.第三方調解。醫療糾紛可以衞生行政部門第三方來進行行政調解。第三方處於居中地位,通過規範教育,説服引導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二、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司法鑑定

如果醫療糾紛不能成功調解,那麼可以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等級是多少。根據司法鑑定結果走法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司法鑑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司法鑑定。一般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程序包括委託、受理、鑑定、出庭等。

(一)、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受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三、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之法律訴訟

司法鑑定之後可以進行法律訴訟。雙方當事人在法庭舉證、持證,法院根據認定的證據依法作出判決。法院判決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上訴。上訴期間原一審判決不生效。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期滿未上訴或兩審終審後,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醫療糾紛處理程序三步驟。在發生醫療糾紛後,首先選擇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司法鑑定,鑑定出事故等級,然後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如果您現在處於法律案件糾紛中,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律師進行諮詢,他們將會幫助你解開難題,給予你專業的指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