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的共同財產怎麼分配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男女離婚時,應當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沒有約定的,可協議處理共同財產。協議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據共同財產的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合理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事的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對生產資料和離婚時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應從有利於生產考慮,予以合理調整或者作價處理。
城鄉個體經營户的生產資料、合法收入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應根據有利於生產、經營的原則,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
借婚姻索取財物,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因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厭舊而離婚的,處理財物時,要注意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和子女的利益。
因生女孩或者女方採取節育措施而引起離婚的,分割財產時,要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對女方在住房、生產、生活以及子女撫養教育等方面,應給予照顧。
二、離婚時房屋如何進行分割
對於房屋是否屬於共同財產,以及如何進行分割,主要是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來判斷和處理:
1、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買的房屋,並取得房屋產權,因為房屋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因此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該房屋是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後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需要説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後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對於此種情況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婚姻律師網首席律師賈明軍認為,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係的法定憑證,但並不是意味着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後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後兩部分進行分割。畢竟,財產權益在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後就已經取得,房產證是婚前訂立的購房合同及付款行為的結果而已。
5、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對這種情況,如果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只能是認定為房產證上的一方人的婚前個人財產。
往往在夫妻離婚的同時,需要對相關的事項作出處理,其中就包括了共同財產、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共同債務,當然最核心的還是解除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係。在這方面,若當事人可以協商達成一致,那麼可以考慮通過協議方式離婚,否則的話可能只能考慮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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