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醫療檢查侵權的構成
過度檢查是指醫療機構或者醫務人員,違反基本診療規範,採取與所患疾病無關的、不必要的診療檢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定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過度檢查是過度診療行為表現內容之一,是相對獨立的醫療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內容:
1、過度檢查行為的主體必須是醫療服務機構或者是具有行醫執照的個體診所。其主體不包括非法行醫的主體和要點服務人員,但包括醫療保健機構及其服務人員。
2、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提供了超過患者本身所需的醫療服務。此種醫療服務行為超出了疾病治療的實際需要,對疾病的治癒、康復沒有積極效果,是不必要的、多餘的、不合理的。
3、須造成了醫療損害。醫療損害是指對患者造成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精神傷害以及對隱私權和名譽權等的侵害。過度檢查行為導致的醫療損害包括對患者帶來的經濟損失和過度檢查行為造成的患者人身傷害。有過度檢查行為但沒有損害後果的,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醫療損害。
4、過度醫療檢查行為和醫療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醫療行為自身就帶有一定的風險性,患者遭受的不良後果也可能是因為患者體質特殊、病情異常或不可抗力、醫療水平不足等原因導致的,過度檢查行為和醫療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屬於醫療過度的侵權行為,即要求該過度醫療行為可能造成損害後果或是其原因之一或者加速了損害後果的形成。
5、醫方有過錯。過度醫療行為中的過錯是指該行為違反了醫方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診療護理規以及其他因醫患關係所應負有的合理診療義務和注意義務。過度醫療行為中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並且如果故意造成患者人身傷害的還可能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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