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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齡,勞動關係

退休年齡 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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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退休年齡後勞動關係自行終止嗎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並不自動終止。司法實踐中,判斷勞動關係是否終止的依據是《勞動法》和最高法院的相關民事政策。《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 最高法院民一庭在相關答覆中提出,對於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係的終止,應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為標準。由此可見,勞動者是否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後勞動關係是否終止的一個分水嶺。

如上所析,《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關於“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系任意性和權利性規範。也就是説,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勞資雙方均有延續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因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只要其具備相應的勞動能力,在用人單位同意的情況下,雙方仍可延續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