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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教師試用期合同

幼兒園教師試用期合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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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幼兒園老師試用期不籤合同

試用期滿一個月的,必須訂立勞動合同。rnrn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試用期間,是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勞動合同。沒有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工滿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直至補訂書面合同時止;用工滿一年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補辦手續,並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直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rnrn《勞動合同法》rn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rn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rn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nrn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n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nrn《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rn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rn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rn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