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暴力導致死亡,受傷法律怎麼判刑
近年來,網絡和新聞都會頻頻暴露一些校園的暴力事件,同學之間因為一些小摩擦就導致更嚴重的暴力事件發生,甚至有一些校園暴力導致死亡,這給社會帶來了嚴重的影響;那麼校園暴力行為怎麼判刑,法律有那些判斷依據,接下來,本站的小編為大家説明如下。
一、校園暴力導致死亡及受害人受傷怎麼判刑?
故意造成對方傷害的行為,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主要看傷害的程度,如果是輕微傷的,那麼,不構成犯罪;如果是輕傷的,被害人和檢察院都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是重傷以上的,就需要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對未成年學生的刑事處罰有哪些特殊規定?
1、關於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刑法》第17條第一、二款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人故意殺人,傷害致人重傷或者,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年齡上劃分負刑事責任的階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傾向的在校學生,一旦達到一定辨別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同時照顧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點。
2、關於未年人的刑罰問題《刑法》第17條第三、四款規定,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4週歲不予刑事責任的,責令他的家長或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刑法》第49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裏的死刑包括死緩。這種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從輕的規定,體現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三、幾種常見的校園暴力犯罪行為是什麼?
校園暴力犯罪主要表現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為主的犯罪,有時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體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員、教師、學生、其他犯罪主體。
四、以下是幾種常見人身權利犯罪
1、故意殺人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4週歲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擔刑事責任;在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的行為。
2、過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為人由於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其在客觀上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其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利。教師、行政人員在體罰學生時因過失而致學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傷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的人應當為其故意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負刑事責任。主觀上是故意,其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為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其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利。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校園暴力事件的相關內容,校園暴力事件導致的犯罪是根據當事人年齡來判斷的,我國很我多校園暴力事件都發生在未成年人身上,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對未成年人又有保護的義務,關於校園暴力導致死亡或受傷的更多法律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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