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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給新生兒上户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新生嬰兒在出生後的一個月內需要由相關人員如户主、父母等到常住地的户口登記部門,帶上所有材料,進行申報出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五條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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