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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基站不發違法信息犯罪嗎?

一、偽基站不發違法信息犯罪嗎?

偽基站不發違法信息犯罪嗎?

即便不發違法信息,如果行為達到一定程度也構成犯罪。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違法犯罪行為,可依法以非法經營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詐騙罪、虛假廣告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8項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1、未經批准設置無線電廣播電台(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2、未經批准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户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

3、未經批准使用衞星無線電頻率的;

4、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5、其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二、對非法使用偽基站犯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非法使用偽基站情節特別嚴重有哪些?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1、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2、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後果的;

3、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4、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5、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6、“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二十公里以上的;

綜上所述,使用偽基站發送違法信息是犯罪行為,即便是沒有發放違法信息,但是干擾通訊安全,有其它情節的,當事人同樣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對此類犯罪的量刑標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院還會單獨或者一併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