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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新生兒上户口需要什麼資料

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內持夫妻雙方身份證及其複印件、雙方結婚證及其複印件、《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服務手冊》、隨父或母户口簿到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部門辦理新生兒落户口手續。
2、在派出所户籍部門指導下填寫常住人口登記表,當場出具打印的户口簿、本。(交工本費2元)
注意:派出所在月末兩天不辦理户口。
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須提供材料:
1、嬰兒母親的户口卡(已婚但户口卡上婚姻狀況未做變更的,還應持本人結婚證);
2、嬰兒出生醫院開具的出生證明;
3、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加蓋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准予入户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第八條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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