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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舉行聽證會呢

聽證除了由當事人提出以外,行政機關認為有聽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所證。但是,必須事先商得當事人的同意。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舉行聽證的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
1.行政處罰案件重大、複雜,需要極其慎重決定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有利於作出正確的行政處罰決定;
2.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案件範圍,並且當事人對事實的認定確有不同意見,當事人又有聽證意願的,但是當事人因客觀原因或者有正當理由,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未能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3.行政處罰案件在本行政機關的權限範圍內的行政管理事項中,帶有普遍性或者有很大影響的,通過公開舉行聽證,可以擴大影響,有利於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機關可以組織聽證。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案件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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