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放人流程
如果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無罪的,會不批准逮捕,由公安機關立即放人。在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會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檢察院提請批捕。經檢察院審查,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會不批准逮捕,並向公安機關説明理由,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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