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0天放人流程是怎樣的?
一、刑事拘留30天放人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拘留30天的放人流程是要先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然後根據其通知,來釋放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30天的放人流程是這樣的:
1、人民檢察院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決定對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並且將不予逮捕的通知告知給公安機關;
2、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後,發現犯罪嫌疑人不用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二、逮捕的條件
對犯罪分子採取逮捕的條件有:
1、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2、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3、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4、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5、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6、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7、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8、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予逮捕的決定書時,會考慮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犯罪嫌疑人不用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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