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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察建議書使用範圍

如果行政監察機關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向被監察單位發出《監察建議書》:
第一,要求被監察單位或個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損害國家、集體或公民權益的行為的時候。
第二,被監察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已經給國家、集體或公民個人造成損失,要求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時候。
第三,要求被監察單位或個人糾正其不正確的決定、命令的時候。
第四,確認被監察單位或個人有違紀行為,須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建議給予政紀處分時。
第五,確認被監察的個人有嚴重違紀行為,須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建議暫停其行使職權時。
第六,進行例行檢查、專項檢查、專題調查中,確認被監察單位或個人由於工作失誤,需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管理、限期改進時。
第七,對於模範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忠於職守、廉潔奉公、政績突出的被監察單位或個人,建議對其表彰、獎勵時。
第八,對於控告、檢舉違紀行為有功人員,建議對其表彰、獎勵時。
《監察法》第十三條
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根據授權,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依法對公職人員進行調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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