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需要傳喚證嗎?
一、口頭傳喚需要傳喚證嗎?
這個沒有硬性的規定,但是為了保證程序正當,可以補辦傳喚證,但不是必須的,也可以在詢問筆錄證註明就可以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二、口頭傳喚可以不去嗎?
從法律上來説,普通傳喚沒有強制性,只能給當事人規定時間讓當事人自己去。
在當事人被傳喚後不去的時候,也許公安機關會適用拘傳,那麼當事人不去也得去了。所以勸當事人在被傳喚後就自己主動去,免得被人戴上手銬押走。所以派出所口頭傳喚不去也是不太好的
傳喚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刑事傳喚必須是書面的。
三、口頭傳喚是不是強制措施?
不是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綜合上面所説的,傳喚可以利用口頭傳喚也可以利用書面的方式傳喚,但對於口頭傳喚只針對於普通的民事案件,而且也不需要用傳喚證就可以進行辦理,但需要由工作人員出示工作證件,這樣才能確保處理的流程是屬於合法的,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作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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