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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傳喚

口頭傳喚是對違反治安管理違法嫌疑人以口傳方式讓其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口頭傳喚有哪些適用條件

口頭傳喚

符合法律規定的口頭傳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現場發現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人。

2、人民警察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